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30 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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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種植密度、采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范圍內每畝植樹不少于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樹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采伐許可證后,按批準采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對采伐后的空地,實行誰采伐誰補種的原則,由采伐方在采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托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采伐稅實行誰采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 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和進行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 ,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 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盜伐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 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克扣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于其價值的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于燒毀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對損失林木部分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或簽名)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林 地 家 庭 承 包 合 同 鄉(鎮) 村 組林承包字[ ] 號 發包方(甲方): 鄉 村 組 發包方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乙方): 鄉 村 組 承包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為維護農村集體林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本村(組)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況及承包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 畝,發包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 ,西至 ,東至 。森林類別 ,地類 。 2、林地承包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如承包林地面積、四至與林權證登記不相符,以林權證登記的面積和附圖為準。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乙方對所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并要落實管護責任。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承包期內發生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2、甲方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監督乙方對林地的使用,及時制止并舉報乙方損害林地林木的行為。 3、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4、執行縣、鄉林業總體規劃,組織和加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2、乙方對承包的林地享有經營權、收益權。乙方有權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除法律法規不允許流轉的林地外,乙方對承包的集體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承包期內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資金,甲方不得截留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 5、應遵守林木采伐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采伐指標和采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并在當年或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6、乙方應加強對承包林木林地的管理。乙方應嚴格遵守林地野外用火規定,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放牧、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森林行為;發現有盜伐林木的事件,應立即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在林業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森林管護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五、違約責任 1、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如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非法采伐、毀林開墾、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解決爭議的辦法 1、因林地承包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政府等調解解決。 2、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乙方代表(戶主)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解除。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鄉鎮政府、縣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