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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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二、責任范圍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四)颶風、臺風、龍卷風; (五)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于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三)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四)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六)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八)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五、被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