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程序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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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協調管理司(以下簡稱協調司)負責。
二.登記申請文件齊備且費用交納完畢之日為受理日。
三.協調司將受理后的申請文件輸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數據庫”,進行管理。
四.如需補正,通知當事人根據《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五.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合格或出現不予登記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六.對登記申請所涉及的專利權進行檢索,確認其在質押期間的法律狀態。
法律狀態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含補正時間),協調司對登記申請作出審查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登記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對準予登記的,向當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門(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發出《準予登記通知書》,進入各審查部門相應的授權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質押專利權的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等有關事項,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請求后,應當首先經協調司確認其已獲得質押雙方同意后再予辦理其他手續。
九.對以非法手段騙取質押合同登記的,將依法予以注銷。
十.當事人憑協議及有關文件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的變更或轉質登記。
十一.因質押期滿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十二.登記注銷后,協調司向當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門(審查一部、六部和七部)發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注銷通知書》,進入各審查部門相應的授權后管理程序。
十三.債務清償失敗時,按照合同約定處置質物。
涉及專利權轉移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協調司設立“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簿”,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