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盤制作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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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有關音像制品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委托制作光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信守:
一、節目源:
節目源類型 復制品類型 節目名稱 提供日期 備注
二、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
費用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母帶轉錄費
母盤費
壓片費
菲林制作費
盤盒
彩封設計費
彩封
包裝(塑封)費
其它費用
金額總計(元):
大 寫:
三、質量標準:
復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及雙方所約定的標準。
四、交貨時間: 年 月 日
五、交貨地點:
六、交貨方式: 受托方送貨到北京市內指定地點 委托方自提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簽訂后委托方預付貨款的 %即 元;
2、余款在交貨時全部結清。
八、雙方責任:
(一) 委托方責任:
1、委托方須提供以下文件:
a、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的復制委托書的原件(復印件無效);
b、版權協議及版權委托書;
c、外國產品的版權認證文件;
d、法律規定的其它文件。
2、委托方應在合同簽訂后,向受托方付保證質量的、可用于復制的節目源類型及必備相關資料,如:節目源,菲林及打樣,包裝材料等等。
3、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方式付款。
(二) 受托方責任:
1、受托方對委托加工的光盤按約定的時間與數量交付委托方(數量誤差在萬分之二內為合理誤差)。
2、如因受托方責任導致少交或錯交貨物,由受托方負責調換。如由此給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按實際損失額給予賠償。
3、受托方不得私自加錄、銷售光盤,不得將委托單位提供的母帶、模版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復制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九、復制產品的版權: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復制的產品的版權由委托方負責,歸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如委托方未取得版權使用許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如果受托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轉讓按盜版相關規定處理。
十、違約責任:
1、如委托方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節目源類型及必備的相關資料,或提供的節目源類型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方須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每延遲一天,應向受托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每延遲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未履行部分貨款的5‰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約定向雙方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蓋章): 受托方(蓋章):
委托方代理人(簽字): 受托方代理人(簽字):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