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官方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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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海域使用權的產生。
海域屬國家所有,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并經寧波人民政府批準代表國家出讓海域使用權。海域的上方空間、底土資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權的出讓范圍內。 第二條 出讓海域位置和范圍。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公頃。其具體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權證書附圖所示。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
乙方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本合同出讓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權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使用的權利。乙方如需繼續使用的,需在期滿前兩個月向甲方重新辦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有關手續。 第四條 出讓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為_________,海上構筑物為_________。
海域使用權出讓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讓的海域規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擴建海上建筑物。確需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擴建海上構筑物的,乙方須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規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為:
1、全額繳納。本合同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為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應繳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批準減繳。經_________批準(文號_________),同意減繳海域使用金,減繳方式為_________。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應按每公頃每年_________人民幣繳納,應繳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3、批準免繳。經_________批準,或根據_________,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免繳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繳。本合同出讓的海域屬于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讓海域兼營經營性用海活動。確需兼營經營性活動的,須報經甲方同意,并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除乙方一次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外,遇國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發生調整的,自調整次年起,乙方未繳納的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按調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重新計算和調整。 第六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辦法繳納:
1、一次性繳納。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全部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
2、分年度繳納。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本合同經乙方簽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第一年應繳海域使用金。從第二年度起,繳納時間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繳納。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應繳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應本合同經乙方簽字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繳納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以此類推。
4、其他方式繳納。
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發生調整或者變化的,本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繳納辦法應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海域使用金繳納地點。
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將本合同要求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繳入甲方指定的繳納地點或者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名稱:_________帳戶名為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銀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為: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或本合同規定的繳款期限,如有變更,甲方應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的任何延遲繳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證書辦理。
乙方繳納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繳納的,繳納完第一年;分期繳納的,繳納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權注冊登記,通知乙方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
本合同出讓海域內構筑物竣工后,乙方應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域使用竣工測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測量成果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對實際占用海域范圍超過本出讓海域面積的,乙方應補繳超出出讓海域面積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等變更。
海域使用權證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須在繳納完第五條規定的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后方可轉讓海域使用權,并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乙方在轉讓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權時,與第三方協商并由第三方繳納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并簽定書面合同的,書面合同經甲方確認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發生海域使用權繼承的,屬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繼承權發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應繳總額由繼承人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繳納辦法繳納。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本出讓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給予乙方相當的補償。 第十二條 使用期滿。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乙方應負責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和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下列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核乙方申請材料并依法辦理;
2、依法對乙方用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對乙方的非法違法用海活動進行處罰;
4、當法定事由發生時,依法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有下列義務:
1、乙方行為符合相關規定時,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續;
2、甲方應依法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3、甲方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4、發生非法違法用海活動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權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2、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
3、對阻撓、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請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內有下列義務:
1、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環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擾;
3、受讓范圍海域發生重大自然變化或海洋環境發生惡化,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
5、未經依法批準,乙方不得在受讓海域范圍內從事海洋基礎測繪和調查;
6、當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
8、乙方負責本出讓海域所涉及養殖戶等利益相關者的政策處理,并承擔養殖物、建筑物及生產設施拆除等政策處理的相關費用。
9、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滿后,乙方應當拆除海域使用范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11、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海域使用權的,其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入股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海域規定用途的,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注銷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根據本合同規定應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繳納,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繳納。在寬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注銷海域使用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繳納,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總額3‰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的,甲方有權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海域使用權證書所載內容發生變化,乙方未及時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此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其他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甲方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所定事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出現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是個人的,加蓋個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本合同適用于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在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出讓海域使用權時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由寧波市海洋與漁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制訂。
三、該《合同》出讓方必須是海域使用權審批機關的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委托代理人辦理并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具有委托書。
四、本合同的部分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事人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條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刪除;當有選擇項時,應在條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