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總代理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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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總代理協議書編號:產總代第號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地點:簽訂日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由甲方指定乙方為“”系列產品在地區獨家銷售全權代表。雙方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締結和履行產品銷售合同及其他涉及產品銷售的相關事宜。第一條 乙方權限乙方負責甲方所生產的””系列產品在 地區的營銷管理,權限包括:(一)指定分經銷人、建立營銷網絡;(二)進行廣告宣傳和其他促銷活動;(三)參加本地區各展覽會和交易會;(四)乙方在地區內銷售產品有權代表甲方簽署銷售合同,并協助甲方履行所有的銷售合同;(五)乙方負責地區的市場調查、客戶意見反饋等市場信息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報告;(六)乙方負責產品的售后服務,向消費者提供因質量問題而帶來的更換事宜,處理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七)其他由甲方授權乙方從事經銷的權限。 第二條 乙方專營權(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在地區的產品銷售。(二)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轉讓地區總經銷權。(三)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銷售與甲方相競爭的廠商代理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第三條 乙方的職責(一)為維護雙方的利益,努力盡責地履行委托事項,審慎地行使經銷權限。(二)應把產品保存完好不得丟失和破損, 因質量問題更換下來的產品如數交予甲方, 銷售每個產品都登記存檔,接受甲方的監督。(三)保存與委托業務有關的決議、賬冊、通信等重要商業文件,如有損壞或丟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四)有效地監督分乙方的工作,協調分乙方之間的沖突,統一地區內的產品銷售條件。(五)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產品銷售價格,不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或變相提升、降低產品的市場零售價。(六)應保持系列產品在地區的銷售成績,具體為每月銷售產品件。(七)必須向甲方提供全年和季度產品銷售計劃,明確告之銷售網絡。(八)每批訂購產品前天向甲方報產品型號、數量并預交20%貨款, 乙方驗貨簽收后付余下的80%貨款。(九)乙方不得跨地區銷售。(十)在本協議執行中或執行完畢,都必須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商標等,不向任何方泄露產品的情報,保守商業秘密。(十一)乙方負責辦理產品銷售地區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事宜,費用由乙方承擔。(十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章納稅。第四條 甲方的職責(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提供真實的產品宣傳資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二)必須按照乙方提供的銷售計劃組織生產,保證按期供貨, 產品的性能和技術指標必須達到如下條件:1、“”系列產品的主要性能及用途是:。2、該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①;②;③。3、甲方必須保證產品的質量,乙方自訂購之日起一年內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應及時、免費更換。(質量問題的確認需由甲方、乙方、用戶會同市質檢部門共同辦理。更換辦法是乙方集中統一更換)。4、甲方在廣告策劃、銷售條件、合同履行方式等方面,積極配合乙方,在乙方就有關業務問題提出要求時,甲方應明確予以指示。5、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產品使用說明。第五條 獎懲(一)乙方按照銷售合同規定,如期完成了銷售量,甲方獎勵乙方規定銷售量的%;超過規定銷售量,則獎勵多銷出部分的%。獎品為甲方產品。(二)甲方不能按銷售合同規定全部提供產品,缺少部分的營業損失由甲方承擔。(三)乙方不能按銷售合同規定完成銷售數量,缺少部分的營業損失由乙方承擔。第六條 期限(一)本經銷協議有效期為年。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經銷甲方的產品,需重新簽訂協議。(二)本協議期滿后,甲方如需繼續聘請“”系列產品在地區的總代理,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請乙方。第七條 終止(一)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均有權終止本協議,但應提前60日通知另一方。(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或義務時,甲方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的30天內,如置之不理,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三)當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持有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票據、備忘錄、記錄稿件和其他文件交還甲方。第八條 違約責任(一)本協議執行中,由于乙方原因導致協議終止,乙方應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甲方的損失計算機公式為:(協議有效期內應銷售總量-協議有效期內已銷售數量)×(甲方單個產品的價格-成本)(二)本協議執行中,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協議終止,甲方應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乙方損失。乙方的損失計算公式為:(協議有效期內應供產品總量-已供數量)×(銷售價-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產品價格)(三)因乙方原因使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后的年內都不得經銷與甲方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因甲方原因使本協議終止的,乙方在協議終止后的年內不得經銷與甲方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第九條 適用的法律本協議的一切條款,按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執行。在本協議生效之后,由于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令、條例,或對原有的進行了修改,致使甲方或乙方的經濟利益發生變化,應及時協商,并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以維護各方的正常經濟利益。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可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就仲裁程序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甲方和乙方都有約束力。第本協議的仲裁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第十一條 其他(一)甲方允許乙方在接到樣品后有一個月的試用期。(二)本協議經雙方法人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