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險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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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1.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2.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3.藝術作品、郵票;
4.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5.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1.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2.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3.動物、植物、農作物;
4.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 第二條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3.雷電;
4.颶風、臺風、龍卷風;
5.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提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于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亂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和毀壞;
6.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8.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①接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②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③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償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3.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④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六條 總則
1.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3.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①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②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4.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5.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6.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7.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8.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第七條 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財產保險單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 鑒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__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和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明細表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 1.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3.營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 保險金額:
(1)保險財產 (2)附加費用
①建筑物(包括裝修): ①清除殘骸費用:
②機器設備: ②滅火費用:
③裝置、家俱及辦公設施或用品: ③專業費用:
④倉儲物品: ④其他費用:
⑤其他: 總保險金額:
5.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險期限,共__________個月。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7.保險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
8.付費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10.特別條款
財產險保單明細表 __________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