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作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8 1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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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甲方): b公司(乙方):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制訂本合同。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為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占股份為30%; 以上現金出資用于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啟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余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注冊資金為30萬元,以30%最低注冊資金計算為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注冊完成后,十五日內,注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注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xxxxxx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為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采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并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占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50%。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伙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后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當季度的稅后利潤的40%進行股東分紅,每滿12個月再提取近12個月的積累盈利部分的40%進行股東分紅,盈利的余額部分作為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為公司發展,分配比例股東可視具體情況商議調整,原則上不能提高。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并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并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10%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 3、退股后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各合伙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簽字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并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字后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a公司(甲方): b公司(乙方):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