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協議(樣式二)
添加時間:2017-11-28 1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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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律師、__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擬定有關甲方與__________的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并完成甲方與____________的仲裁活動。
三、委托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委托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提出仲裁申請和反請求申請;
3.提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和反請求;
4.出庭參加仲裁;
5.參加仲裁調解工作;
6.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7.查閱、復制并保留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律師費: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
六、其他約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