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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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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勞務
  34.1 職員與勞務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雇用,
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
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并安排將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
后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
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
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
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準。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
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
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武器與規章的更改,調
整其當地雇員的工資。
  34.3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并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武器衛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
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遭行為
的破壞。
  34.7 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在現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
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
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從事任
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
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
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
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
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
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
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
地現場。在盡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
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制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
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
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
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
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
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盡管規定或指明了)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
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
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以及
  (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36.6 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
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并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 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
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
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
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理工程
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臺同規定的承包
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
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
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進行這些檢驗,并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也即向監理
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
表明的結果是推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
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
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
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實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
起業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并
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
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監理工程
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
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
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
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并
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 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
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
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
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
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
承擔。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
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為由于: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
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
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隨
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并由業主向承
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
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
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
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監
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
款的規定辦理。
  40.2 暫時停工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可以
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
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
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
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監理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1款終
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開工及誤期
  42.l 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
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開工,
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占
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的計
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
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占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
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 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
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業主批準。臨時工程用地范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
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
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
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
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屬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
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
決定可延長的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l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及
  (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后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
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
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
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監理
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
人并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
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
提出建議。本規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 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
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
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
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承包人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
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
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并
抄報業主。
  47.1 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
(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
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
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
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 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
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后出現對剩余工程拖期的賠償費
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
值之比。本款只適用于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 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
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獎金。
  為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啟用工程的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
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為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及獎金總額
在規范中規定。
  為了便于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于區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
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為由,對竣工日期給予調
整。               _一
  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注明的日期為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范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 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并已圓滿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
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
申請。監理工程師應于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書,其
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
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后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
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規定或作為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
理工程師可于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后,承包
人即應被視為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于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
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
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
  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后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后
盡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
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
  49.3 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
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于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額到合同
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 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
從事此類工作并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
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由
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應通知
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 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于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
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于由于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將不適用于任何發生于竣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后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以上時
間發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業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
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于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
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
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
  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
任何變更,并為此目的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
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 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
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工程數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
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 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為此條起見定義為“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
增加,如監理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
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
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為適合的單價或
費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
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系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
下,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于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
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
和費用。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為恰當的單價
或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
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盡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
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非這類項目
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
超過或少于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于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
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
  (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
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o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
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
協商后,在考慮據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驟后,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
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
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
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為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4 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
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
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并在訂購材料之
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準。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
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雇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
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
(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
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后,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字并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包
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
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并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為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于任何原因而實
際無法做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核準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
程師須對該工程所雇的勞力、時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工
程師認為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 索賠通知
  盡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
賠事件首次發生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
  53.2 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同期記錄,這對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賠而支持其索賠理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接
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后,應檢查這些同期記錄并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于是合理并
對已提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
資料并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其提供復印件。
  53.3 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 53.1款規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
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數額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發生
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
帳單的形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額,并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
給束后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后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
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復制件。
  53.4 未能遵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
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
注釋)決定的款額。
  53.5 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能夠確定此款額,
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
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  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后,即被視為專門供
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意,不應將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
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
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54.3 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4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時,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為保證能繼續使用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
備,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為
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后7天內,業主以書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
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
(包括印武器稅),應認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7 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
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款。
  54.8 不意味對材料批準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準,也不應妨礙任何
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采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簡行合同規
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
  56.1 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并確定工程的價值,并按60款規
定支付給承包人。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并
  (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于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
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為了對需要采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
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
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并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為
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
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為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
查后14天內向以理工程師書面由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
以求監理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后,監理工程師應審核并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 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 包干項目明細表
  為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報表,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
交包含在標書中每一包干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暫定金額
  58.1 “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
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監理工
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本款規定由監理工程
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監理工程師應將據本條作
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58.2 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于每一項暫定金額,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于工程施工,
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與上述相應價值的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為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并支付。
  58.3 憑證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
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帳單與收據等。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準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
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
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
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稱為“指
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對指定的反對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
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合
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
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并使之免于承擔任何由于分包人未
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定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賠償費、訴訟費、
指揮和其他開支。及
  (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
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
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 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
工程的任何工程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并就包括在
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
免于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
償費、訴訟費、指揮費和其他開支。
  59.4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對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承包人
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并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費用。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關勞務費用或由監理工程師按本文第52款確
定并按本文第58.2款規定,指個支付的費用..
  (c)關于一切其他費用與利潤,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算,當工程量
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
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在某一專
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復填寫此比率。
   59.5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書
  在根據第6o款規定頒發包括關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
程設備或服務和任何費用的支付證書之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證明,證明以前
的證書中包括的關于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
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請。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
  (b)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包人,
業主應有權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
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并以沖帳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中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監理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
一步的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
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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