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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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車輛駕駛執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 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為;
五、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 全年保險費為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
第九條 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采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經查明后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 為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為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每次事故處理并賠付后,保險單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于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