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立轉融通賬戶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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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茲為甲方向乙方開立轉融通賬戶,特簽訂本協議書,并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轉融資額度為_________元,轉融券額度依有關規定辦理,甲方并應隨時與乙方協商在此額度內其可申貸之數額。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按期將有關之財務報表送交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取得之資金及有價證券,應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需。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資金(以下稱轉融資),應提供該項資金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轉融通證券(以下稱轉融券),應提供該項證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并繳交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得視證券市場及個別證券情況,及甲方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情形,對轉融資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對轉融券保證金之成數,酌予提高。
第六條 轉融通之期限,比照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規定之融資融券期限辦理;甲方如未依限償還,乙方應計收違約金。甲方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并公告終止上市(柜)時,其終止上市(柜)日視為轉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后,甲方應于終止上市(柜)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但上柜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柜)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轉融資時甲方應支付利息予乙方;轉融券時,甲方應支付手續費予乙方,乙方另應對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項各種利率及融券手續費之費率,由乙方訂定。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轉融通未償還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八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款項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柜臺買賣中心或其委托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但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柜臺買賣中心辦理者,得由甲、乙雙方直接授受。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資,如因擔保證券價格下跌,致轉融資金額占擔保證券市價之比率超過原轉融資比率;或轉融通證券價格上漲,致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之成數時,甲方均應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第十條 甲方應繳交之轉融券保證金,及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擔保價款、轉融券保證金等項之差額,均得依乙方規定以有價證券抵繳,乙方不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 甲方繳交之下列款項及證券,乙方在轉融通期間內,均得依規定運用:
1.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2.轉融券保證金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3.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差額之抵繳證券。
4.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之抵繳證券。
5.轉融券保證金及其差額之抵繳證券。
前項證券,乙方應于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