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器銷售代理合同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
│甲 方: │乙 方: │
├─────────┼──────────┤
│ │ │
└─────────┴──────────┘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甲方應乙方要求擺放樣機事宜,經雙方同意后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下列圖表中的顯示器給乙方擺放樣機。
┌───┬───┬───┬───┬────┐
│型 號│數 量│單 價│金 額│系 列 號│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總 計│(大寫) │
└────────────────────┘
二、樣機僅作展示用,乙方應將樣機擺放在指定的銷售地點,不得作其它用途。擺放地點:_________。
三、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擺放情況予以關注,要求乙方保持樣機的干凈、整潔,擺放在較明顯的展示位置,并且每天始終處于演示狀態。如樣機系乙方造成的物理性損壞,乙方應按當時的市場價變賣此樣機,賠付甲方。違返本協議的甲方有權撤回樣機。
四、乙方所擺放的樣機須經甲方記號、標注,乙方不得隨意將其另作它用(如作售后服務等),或變相賣買,一經發現,乙方將按簽約時甲方的出庫價與甲方清算(即:圖表中的價格)。
五、甲方有權根據市場和銷售情況撤、換樣機,但甲方應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作出合理的說明。
六、合作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七、外地客戶如需要樣機支持,需向甲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詳細通訊地址及電話;樣機欠條(加蓋公司財務章)等相關資料。
八、本協議是銷售協議的補充文件,與原銷售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約定地_________人民法院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