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獎學金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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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總政治部關于國防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經考核,確定_________同志為國防生,三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以國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形式向乙方提供學費和生活費補助。其中,學費補助按每學年_________元計發,生活費補助按每月_________元計發(每學年按_________個月份計);
二、按計劃對乙方進行軍政訓練,并負責全程考核;
三、關心乙方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會同學校和家長,督促學生完成作業;
四、乙方履行了其全部義務,甲方為其安排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于祖國,熱愛軍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及時向甲方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
二、勤奮學習,按學制完成學業,并獲得相應學歷學位;公共外語為英語的本科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
三、積極參加甲方安排的軍政科目訓練,考核合格;
四、不放棄在校學習,不轉學,不出國留學或探親,不改學其它專業,不報考非部隊急需專業研究生;
五、自身素質達到擬任崗位工作要求,畢業考核等級為合格以上;
六、畢業時由甲方安排到軍隊任職。
第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實施全面教育和管理,及時配合甲方了解乙方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
二、結合甲方對乙方的軍政訓練,幫助甲方進行考核篩選和獎學金的發放等工作;
三、會同甲方對乙方進行違約處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凡是未履行其義務者,即視同違約,應追究其責任。
一、甲方不履行其義務,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批準,乙方可以終止協議;
二、乙方不履行其義務,甲方經與丙方商定后,可終止協議,并根據乙方違約情節按以下辦法處理:
1.違反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項時,乙方除退回已享受獎學金外,并按所享受獎學金的一倍數額繳納賠償金。
2.違反第二條第四、第六項,或乙方本人提出退出國防生時,除退回已享受獎學金外,另需繳納所享受獎學金二倍數額繳納的賠償金。
3.乙方屬按國防生招生計劃經高考錄取的學生,入學后本人提出解除協議,除按1、2條處理外,另需繳納_________元賠償金;高考分數未達到學校相同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的,取消錄取資格。
4.乙方因非主觀性傷殘或因病治療后仍達不到《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經甲方同意本協議終止,乙方退還已享受的獎學金。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簽字蓋章后,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