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持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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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辦法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第六條 監造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第八條 試航與驗收
第九條 建造地點與交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本合同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 地點由下述兩方簽訂
甲方: 乙方: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稱) (地址全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1.1 工程內容
1.2 建造數量
1.3 建造依據
本船由甲方委托 進行設計,技術設計經送ccs審查認可,由 負責施工設計。
下列文件作為本船建造依據,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a/技術規格書 (圖號: )
b/全船說明書 (圖號: )
c/船體結構說明書 (圖號: )
d/舾裝說明書 (圖號: )
e/輪機說明書 (圖號: )
f/空調說明書 (圖號: )
g/機械說明書 (圖號: )
h/電氣說明書 (圖號: )
i/總布置圖 (圖號: )
j/舯橫剖面圖 (圖號: )
k/機艙布置圖 (圖號: )
l/輪機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m/輪機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n/電氣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o/電氣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p/甲板機械訂貨明細表 (圖號: )
q/艙室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r/主要舾裝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s/工程機械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注:凡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應給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圖號,500萬元以下的船舶應給出a、b、e、h、i、k和主要訂貨明細表圖號;
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應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圖協議、由設計單位提供的并經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廠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的明細表以及有關文件的文號等。
如圖紙與全船說明書不一致時,以全船說明書為準。
如全船說明書與本合同不一致時,則以本合同為準。
1.4 工程編號(指工廠的生產工程編號)
乙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乙方自辦的第三產業。
1.5 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有關技術方面的保密義務。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區
2.1.4 船舶主尺度
總 長
垂線間長
型 寬
型 深
設計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術指標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為 千牛頓
2)吊重:(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業指標:(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標要求)。
2.1.6 動力裝置
主機生產廠
主機型號
主機臺數
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
齒輪箱生產廠及型號 速比
發電機組:原動機型號 功率(千瓦) 轉速 臺數
發電機型號 功率(千瓦) 生產廠
2.1.7 航速、主機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試航速度:
船舶在試航壓載狀態,吃水 米,船體無污底,風力小于蒲氏風力3級,深靜水,主機功率為 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節)。
2)燃油消耗率:
主機在其制造廠車間座臺上試驗,在iso標準工況下,其合同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為 轉/分,燃油消耗率為 克/千瓦小時+3%。
3)自持力:本船主機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艙柜裝滿,續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節),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8 建造工藝
本船建造工藝按乙方的造船工藝和慣例進行。
2.2 船級和規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級,應滿足本船建造合同簽字之日已公布實施的必須滿足的本船說明書中規定的規范和規則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中國船級社代表中國政府對船舶進行法定和船級檢驗,按中國船級社的規范和規則進行設計,建造和檢驗,并取得下列船級符號: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時,應取得中國船檢局的證書。申請船舶建造檢驗和入級由乙方辦理,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內,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包括進口的),除按本船說明書或另有協議應由甲方供應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雙方認定的廠商表,由乙方負責訂購。甲方有權參加雙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設備的驗收及廠商表中規定的主要設備、材料的技術談判。
3.2 按照規定,由乙方供應的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稅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價內,由乙方支付。進口設備開箱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駐廠代表參加。
3.3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者補充。
3.4 乙方隱瞞原材料與設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與設備而影響船舶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修理和減少船價。
3.5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設備、備品、供應品訂貨困難等原因影響建造進度時,征得甲方或甲方駐廠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檢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驗船規范的,還應征得船檢部門的同意。
3.7 機電設備及輔助機械系統的備品、備件、工具,文件及說明書乙方應按規范要求和制造廠的標準隨機備件清單(或按雙方議定的清單)在交船時交給甲方。如有欠交部分,應征得甲方同意,在雙方議定的日期補交或作減帳處理。上述清單應編入完工資料中。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價格
4.1.1 本船合同價格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計價、結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
4.1.3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和材料的費用,暫按 萬美元計,匯率暫按 元人民幣/美元,折算人民幣(大寫與小寫)元整,進口部分價格按對外商務合同和實際支付日匯率進行調
整。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和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 萬元整(¥ )。
4.1.5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稅、增值稅、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為進口設備的 %。
4.1.6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為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為準(以下類同)。
b)合同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以下類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以下類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后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價的 萬元人民幣做為質量保證金,如質量保證期內未發生質量問題,則保證期滿后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并以補充協議為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
此影響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 %,計人民幣 元整(¥ ),并以120天為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價的減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與乙方達成協議,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時,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并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于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0.3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設計航速零點五一至零點七(0.51~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接船舶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它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輪系柱拖力、工程作業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后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并將一套標注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復。如乙方未按時答復,則認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
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為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乙方應允許甲方代表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為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施工質量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并無不當,甲方應承擔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 甲方代表在廠方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后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都要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對方的認可并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3 本合同簽訂后,由于船舶規范、規則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為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于本船的下水時間、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這一通知后,應在三(3)天內書面傳真或電報回復乙方已接到該通知,并按時派人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參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為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簽認的試航、試挖記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系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系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后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后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