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契約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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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共同財產制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同立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因甲方與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兩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締結婚約并擬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茲為甲乙雙方協議結果愿意于結婚之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因乙方現為未成年人,故特經請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請______________媒介人兩位為證人,訂立本共同財產契約各應遵守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婚時起除法定特有財產外,對于甲乙雙方現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暨精神上及勞力上所得的財產,愿意合并為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將來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均應用甲乙雙方的名義為取得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各不得擅自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四條 關于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一方對于共同財產處分時,除屬于純粹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外,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為處分,或一方應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 甲方對于共同財產管理不善,或有浪費之時,乙方得請求劃分財產,又乙方認為甲方的管理財產不善有使負債超過資產之憂時,得以廢止本共同財產制。 第七條 甲方對于下列債務由甲方單獨,并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甲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甲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3)乙方因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4)除第三款規定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的債務。 第八條 乙方對于下列債務由乙方個人并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乙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乙方因職務或營業所生的債務。
(3)乙方因繼承財產所負的債務。
(4)乙方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九條 乙方對于下列債務應由乙方的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1)乙方就其特有財產設定的債務。
(2)乙方逾越日常家務代理權限的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十條 甲乙雙方間的家庭生活費用,除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外,如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須先由甲方負擔,而甲方無支付能力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經一方將自己特有財產為清償時,或個人的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由以共同財產為清償的,均得對他方請求補償。
前項補償請求權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死亡時,對于共同財產應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財產的半數歸于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對于共同財產所請求的數額,不得超過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 第十三條 共同財產關系,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條規定的情形,或因廢止本契約以及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因甲方與乙方離婚,而消滅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于甲乙雙方各取得共同財產的半數。 第十四條 本共同財產契約,于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得隨時以契約廢止或變更,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契約。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后,應依民法第_________條的規定,經向所轄法院申請公證,及為夫妻財產契約的登記。 立共同財產契約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立共同財產契約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