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轉供電協議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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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方 委托轉供方 被轉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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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委托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戶(以 下簡稱被轉供例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系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托轉供方向被轉供方該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 座電所 出線的 千伏線路 桿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 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托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并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并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并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 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從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 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娜。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撤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報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對,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沖、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轉供方 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 。 b. 。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轉供方:(簽名 蓋章) 被轉供方:(簽名 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