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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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必須能舉證證實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救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假如勞動者被證實真的不符合,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自動轉為正式員工,如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如有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小結: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樣的規定預防了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