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五星級員工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2-04 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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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酒店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酒店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補充條款。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酒店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一律為三年。 〖簽訂合同的范圍〗 第四條、除臨時工以外的所有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凡酒店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凡檔案關系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酒店員工,經酒店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滿后提前一個月),將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于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辭退 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酒店可以辭退該員工。 第九條、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紀,酒店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酒店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如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需交賠償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需交納賠償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需交賠償金一千元。 第十二條、對因嚴重違紀而別開出的員工,酒店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酒店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酒店據實訂立。 第十三條、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凡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免于交納賠償金;否則,按照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四條、凡參加酒店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30% 第十五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酒店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六條、培訓價值由酒店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及課程數目而確定。 〖其他〗 第十七條、既往發布的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沖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酒店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于全體合同制員工。 拓展閱讀 【企業銷售人員勞動合同】 甲方因業務需要聘用乙方為店面銷售人員,經協商,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1,乙方的工作為店面銷售。 2,甲方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培訓。 2,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 個月,試用期間工資,期滿后的工資待遇為底薪500+提成(銷售額的10%)+每月50元全勤獎。合同到期后雙方均同意續簽的另行簽訂合同。 3,因銷售人員流動性較強,為保持人員的穩定,保障甲方的正常營業不受影響,每月銷售提成推遲一個月發放,合同到期時的一個月與底薪一起發放,如在合同期內乙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則上月銷售提成做為違約金不再發放。 4,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乙方需嚴格遵守,如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或因為乙方自身情況的變化不適宜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5,如雙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至少提前一月通知對方。 6,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7,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