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競業限制協議是需要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就是指勞動者所承擔的義務范圍,也是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為了防止他們日后一段時間從事與之前工作性質相同的工作,有損公司利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是什么,競業禁止的范圍規定方面的知識!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范圍規定
競業限制的范圍主要是對勞動者從事職業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進行限制,但是這個限制并不是無期限的,一般會有一個期限。在這段期間內,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費用,勞動者按照約定進行競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