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0歲的烏魯木齊市民王某和妻子劉某在共同生活中,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有時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兩人矛盾激化,最終走上了法庭離婚。經過法官調解,兩人均表示堅決要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的分割沒有爭議。但妻子劉某提出要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時,遭到王某嚴厲拒絕。
劉某登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發現,截至2017年10月15日,其丈夫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為18萬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我的住房公積金歸我個人所有,她無權分割。”王某認為。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職工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可以提取出來。
【說法】
據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谷麗娜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谷麗娜說。
根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為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具體操作中,可以先計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后再進行分割。 (轉載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