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Constructor)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英國。建造師的含義是指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綜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二級建造師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1.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注冊建造師有權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2.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
注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造師需按人發[2002]111號文件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注冊后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3.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
注冊建造師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為主要崗位。但是,同時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從事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