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其中對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收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劃入的國有股權,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此次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方案,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實施舉措。”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中心主任黃志龍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有業內人士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劃轉股權后,社保基金作為財務投資者,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收益來源于股權分紅,以“管資本”、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將進一步凸顯高分紅公司的價值,符合國企改革的發展方向。
在黃志龍看來,以國有股權的分紅作為社保基金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養老金缺口壓力長期存在。
黃志龍還表示,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其前提依然是國有資本的增值收益作為社保基金的補充,這也從另一方面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的運作來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轉載自網易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