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出臺后,網上爆出很多單位要求女職工排隊懷孕、對女職工歧視等問題。那么在法律的規定中,孕婦享有哪些權利呢?公司如果將孕婦辭退的話又該怎么辦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孕婦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等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不因產假的發生而中止。單位繳納部分仍應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而個人繳納部分的繳納方式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當中一般可以先由企業墊付,產假結束之后在個人的工資中扣除,當然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由員工直接支付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