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范圍和繳費
⑴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養老保險需要繳納多少年?
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 參加養老保險的法規依據主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等法律法規。
4. 企業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的程序是什么?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社保機構)進行參保登記→社保機構核定養老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月核定應繳數額→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繳費→社保機構根據保險費到帳情況記錄個人賬戶→社保機構每年打印個人賬戶清單發給企業和職工。
5. 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⑴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
⑵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⑶個體勞動者必須出示身份證件;
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填報并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表冊。
6. 勞動者具備什么條件才能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
勞動者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休:
⑴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即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歲,女職工50歲。
⑵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7.退休后,可以領取多少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8.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怎樣確定?
核定繳費基數以職工所在省份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9. 養老保險繳費數額怎樣計算?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7%(當前為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10.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什么確定在省社平工資60%—300%之間?
主要是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過分懸殊。實行個人賬戶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個人賬戶儲存額為計算依據。如果職工繳費基數過低,儲存額就過于少,待遇太低,就會影響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規定職工繳費基數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資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以減輕財政負擔。高收入職工(及其所在企業)可以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參加商業保險等辦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1. “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就不用再繳費”這種觀點正確嗎?
不正確。“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這是辦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繳費不滿15年的將一次性結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直接掛鉤,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別主要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作繳費年限。試舉例做比較:假設繳費基數每月為1000元(不考慮繳費基數調整和利息等因素),繳費年限30年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繳費年限為15年,則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為165元。兩者相差一半,如果考慮利息等因素,則差額更大。
12. “斷保”對職工有什么影響?
以前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職工,因為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停止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種現象叫做中斷保險關系,也叫做斷保。斷保對職工的影響,一是因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的減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喪失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二是影響再就業,如果養老保險關系不及時接轉,那么新的就業單位將不能及時為你續繳養老保險費,則損害了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
13. 哪些人員需要續繳養老保險費?
一切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都應續繳養老保險費。基本分三類情況:
⑴因企業改制、破產、解散、兼并、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
⑵因除名、開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
⑶勞動合同終止后,未重新就業的人員。
14. 辦理續保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⑴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⑵個人賬戶對帳單(對帳單上需加蓋社保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章”);
⑶本人身份證件;
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⑸失業人員的需攜帶失業保險手冊或有關證明。
15.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繳費嗎?
政策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作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兩年,在這兩年時間里,有條件的也可以自愿繳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16. 為什么說職工是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
按照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社保機構按照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本人繳費基數11%的金額記入個人賬戶,逐年累記并計算利息。個人賬戶清楚記錄職工的繳費情況,并作為退休時計算待遇的依據。因此說,年輕時繳費是為了自己退休后領取養老金。
17. 勞動者流動到外省市就業后,已繳的養老保險費怎么處理?
勞動者變更勞動關系的,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如果勞動者跨省市、或者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即所謂的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不僅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而且同時把個人賬戶金額一起轉移到新就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繳費,之前與之后的繳費年限累積計算。所以說“不論職工哪里干,保險關系連續算”。
18. 退休后基本養老金怎樣計算?
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參保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把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分作三個類型:
⑴1996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稱作“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⑵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稱作“中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各種補貼調節金四部分組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求得;
⑶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稱作“老人”),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不變。
19. 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為什么要除以120?
按照測算,我國現階段人均壽命為70歲,職工60歲退休后平均領取養老金的年限為10年即120個月。
20. 勞動者具備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時無工作單位,如何辦理有關養老保險手續?
勞動者在符合國家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時無工作單位,需持本人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21. 對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是否允許?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規定:
⑴凡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⑵凡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⑶由于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憑、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余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⑷凡不符合上述規定,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必須立即糾正。
22.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怎么辦?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3. 基本養老金是通過什么途徑領取?
職工(或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后,社保機構為每一個人員建立基本養老金賬戶,與銀行、郵局等服務機構聯網,通過銀行或郵局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可在居住地就近領取。
24. 養老金、冬季取暖費、離休人員生活補貼什么時間發放?
⑴養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辦養老金發放的農行、建行、郵政儲匯局、郵電局發放,遇節假日順延,最遲不超過25日。
⑵離退休人員的冬季取暖費于每年的11月份隨養老金一起發放(具體請以當地政策規定為⑶享受建國前生活補貼的離休人員增發的生活補貼于每年1月份隨養老金一起發放,現行標準是以基本養老金基數(不含護理費、交通費、剩余津貼)。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年增發一個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
25. 居住外地退休人員怎樣領取養老金?郵寄費怎么計算?
離退休人員居住在外省、市的,養老金可以通過銀行存折或者儲蓄卡就近領取,也可以通過郵電局用匯兌方法每月郵寄。承辦郵寄業務的是郵政局車站支局。郵寄費用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勞社部函[1999]123號文“養老金異地發放,按郵政匯兌匯款費標準減半收費”的規定執行。為方便操作,定于單月養老金全額發放,雙月按1%扣匯費。
26. 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存折、儲蓄卡丟失、消磁后怎么辦?
離退休人員如果不慎將社會保障中心發放的養老金存折、儲蓄卡丟失或消磁,要盡快到辦理存折和儲蓄卡的銀行掛失,然后到辦理存折和儲蓄卡的始發銀行補辦存折或儲蓄卡。補辦了存折或儲蓄卡后,到離退休前所在工作單位報告單位勞資人員,由單位勞資人員填寫有關手續后報告市社會保障中心發放處。
27. 離退休人員怎樣變更姓名、地址、郵編、發放形式?
離退休人員如果發現存折姓名、身份證號與本人實際不符,居住地址變動或者因地址變動需要改變發放形式(如由存折、儲蓄卡改郵寄,或由郵寄改存折或儲蓄卡等),離退休人員應報告原工作單位的勞資人員,由勞資人員填報有關手續后報市社會保障中心發放處。
28. 怎樣進行“領取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的主要內容一是核查離退休人員的生存狀況,二是核查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絕死亡不報和虛報冒領養老金現象,堵塞漏洞,減少基金流失。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發[2001]8號文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核查。在國內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離退休人員應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停發養老金。
為完善資格認證制度,2001年6月份以來,對參保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采集指紋,將指紋輸入微機,建立健全離退休人員檔案,定期進行核查。同時,建立了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29.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家屬怎樣辦理喪葬費、救濟費手續?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親屬要在3日內報告死者原工作單位,同時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和注銷戶口證明,有遺屬的還要提供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公安部門的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交到離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勞資處,由勞資人員帶死亡人員檔案到市社會保障中心為其辦理喪葬費和一次遺屬救濟費。需要享受按月撫恤的遺屬要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國家現行規定是: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遺屬,無收入、無依無靠的和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可以按月享受遺屬撫恤金。
30. 對冒領養老金現象怎樣處罰?
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隱瞞不報,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養老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