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會為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但有些用人單位辦理入職手續后,是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辦理了入職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必要再簽勞動合同?
一、辦理了入職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必要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雖然辦理了入職手續人,但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入職協議是否屬于勞動合同
簡易合同,即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并未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形式上要求紙質合同,內容上要求具備《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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