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各方爭議不斷,如兩次用工之后,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能一直干到退休嗎?下面我們來看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形下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而不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合同生效后,除非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得以滿足,勞動合同將持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秉承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必須簽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只要滿足法定條件,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不能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滿足法定條件包括: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以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