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法律咨詢:勞動合同我已簽字,但公司沒簽字,沒蓋章,也沒有給我,我做了兩天就不想做,沒去了,我要賠償嗎,要寫離職報告嗎?我還可以和別的公司簽合同嗎?
律師回答:你應當催告單位是否訂立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簽字蓋章并返還一份給你,則你可以合同未成立為由離開,如果公司蓋章并交付你一份,則你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