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者職工委托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那么變更集體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變更集體合同需要存在一定的條件。《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法律允許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后變更集體合同,目的是為了使工會和企業能夠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集體合同關系,使集體合同能夠適應客觀實際的需要,使集體合同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
2.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出現了破產等事件,原來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已不復存在,這就使集體合同的履行失去了客觀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解除或變更集體合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外部力量。包括各種自然災害及占爭等社會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騙錢許根據實際情況變更集體合同。
4.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經集體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也是集體合同的內容,雙方都必須遵守,法律也必須尊重。因此,出現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出現時,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集體合同必須變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