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3-09 13: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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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有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將自己套牢,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就可以規避勞動法自由錄用和辭退職工。實際上單位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潛在很多風險,如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支付補償金等。
勞動法上所說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雇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動合同只是這種勞動關系的書面約定。沒有熟么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無法證明,沒有熟么合同同樣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要平工資單等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等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承擔雙倍工資責任外,在預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同樣陷于被動。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而如果是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則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接觸勞動關系。
另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無論是何種原因,也無論是何方終止,均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存在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而言,合同到期如果員工主動不續簽而終止,則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