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HR的小伙伴們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員工不愿意繳納社保,寧愿要現金簽訂資源放棄社保的承諾書。針對這種情況HR要考慮哪些問題?
首先HR要明白員工的承諾書并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繳費義務,如果勞動者發生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其次,HR應向員工解釋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員工的工資多了,但其在養老、醫療、失業等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這些風險如果由自己承擔,是難以應對的,所以這樣做是不可行的。為了更好的講明這個問題,來看下面案例。
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職上海市某公司,入職時宋某出具《申請書》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王某由于舊病復發,請假前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6448元,該費用由宋某自行墊付。該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出院通知書》,醫囑建議全休三個月。
2016年8月1日,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請報銷一部分醫療費用,但是與公司發生爭議。該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開始了:
王某訴至法院,一審勝訴
仲裁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王某不能報銷醫療費,公司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公司需支付王某醫療費56554.2元。
該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王某在職時未能及時參保,王某亦有責任,不同意支付醫療費56554.2元。王某認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雖簽訂了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但其放棄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醫院住院治療,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保費的,未繳納期間所屬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承擔,賠償員工損失。
因此,在上述時間段發生的醫療費用人單位應予以承擔。一審法院經核算,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
該公司依舊不同意支付,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表示:原審做得對,駁回了該公司的再審申請。
經核算,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醫療費56554.2元,原審判決該公司向王某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看完案例,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來辦事。繳納保險對企業來說是法定義務,作為公司一定要遵守。對于那些死活不愿繳納社保的員工,只能勸他們另謀高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