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職工繼續工作怎么處理?
添加時間:2018-03-21 14: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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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職工繼續工作,作為公司一方該怎么處理呢?一般我們知道可以續約,然而,要是公司不同意續約,員工不走,該如何處理呢?
某工藝品公司職工聶先生與單位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到期。公司既未通知聶先生終止勞動合同,也沒有與聶先生續訂勞動合同,聶先生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2014年6月2日,聶先生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以原勞動合同已期滿終止為由,不同意聶先生的請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14號)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了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聶先生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依法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是否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誰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往往是雙方口頭表示,而口頭表示難以取證,易生爭議。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可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要提供有關要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一旦終止勞動關系也需要書面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舉出書面通知的證據。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必須送達到勞動者本人,使勞動者知曉用人單位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