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離職勞動者必須支付違約金嗎?
添加時間:2018-04-24 1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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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幾個月,終于領回被拖欠的工資了!”11月20日,在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集中發放現場,泥水匠工人代業富數著剛領到的1.5萬元工資,很是高興。
當日,該區33名農民工喜領被拖欠的工資,共計20余萬元。據了解,該區一建筑公司在工程結束后長期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人多次索要,公司負責人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農民工只得向該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求助。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后,隨即對這家建筑公司展開全面調查,最終督促企業兌現農民工工資20余萬元。今年以來,該區通過日常巡查、書面審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共檢查用人單位360家,涉及農民工4000余人,已為農民工追回拖欠工資共計1.9億元。編輯同志:
我于2012年10月與某公立醫院訂立勞動合同,成為該醫院門診注射室的一名編外合同制護士。通過自己的勤學苦練和老護士的傳幫帶,我較快地掌握了給兒童肌肉注射和靜脈注射的技巧,有不少孩子家長就是專門沖著我的技術到我們醫院看病、注射的。2014年,我被評為醫院勞動模范標兵和市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醫院根據規章制度決定獎勵我人民幣1500元并決定自2015年起給我每月增加工資600元,但要求我三年內不能離職,否則不但要把增加的工資退回來還要根據剩余勞動期限每月再交200元違約金。當時,我覺得院領導這么看重自己,就答應了。于是,我就在醫院事先準備好的含有上述內容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上簽了字。
前不久,遠在農村老家的母親被診斷患上糖尿病,需要經常注射和悉心照料,我作為獨生女就決定辭職到家鄉所在地醫院上班。當我把自己的想法和醫院領導說了之后,領導表示感情上能理解,但同時也認為既然有合同就必須按合同約定辦,否則就不給我辦離職手續。請問,像我這種情況,與醫院約定三年不得離職,否則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有效嗎?趙春玲
律師點評:
從上文情況來看,與醫院約定的三年不得離職,否則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培訓了勞動者,可以約定勞動者要完成一定的服務期,否則要按約定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有競業限制條款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你作為一名普通護士,醫院既沒有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你進行技術培訓,你也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更沒有與醫院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因此醫院與你約定三年內不能離職,否則不但要把增加的工資退回來還要根據尚未履行的勞動期限每月再交200元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屆時,醫院如果不給你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的,你可以向醫院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以維護自己作為一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