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發《醫療機構價格行為規則》通知。
新版《規則》自2018年6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新版《規則》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醫療機構分為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
變化一:新版《規則》首先明確了市及區(市)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范圍。
市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三級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實施管理;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區(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實施管理。
變化二:增加了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相關要求。
特需醫療服務是基于基本醫療服務之外,根據患者特殊需求而設立的醫療服務項目,《規則》對特殊需求醫療服務明確了相關要求。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特需醫療服務及其他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具體服務項目,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強調了醫療機構提供特需醫療服務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簽訂《協議書》,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過開放床位數的10%、特需病房應當相對固定等。
變化三:增加了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
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應當公示執行文號、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明碼標價。
變化四: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價格公示要求更加具體。
《規則》特別對公立醫療應當公示“本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含二類疫苗,中藥飲片除外),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實行零差率銷售;銷售中藥飲片按照順加不超過25%的加價率制定銷售價格”字樣,對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均應公示執行文號等。
強調了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應當公示項目內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對稱,使患者對醫療服務項目具體服務內容不了解產生糾紛,同時公示項目內涵有利于群眾對醫療機構提供的具體服務實施監督。
變化五:增加了禁止性規定。
如:醫療機構不得誘導、誘騙患者(或家屬)接受或購買藥品;嚴禁自立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等。
變化六:明確了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部分基本醫療服務以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的,應當執行規定的項目內涵和收費標準。
變化七:明確了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即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購買藥品。(來源:青島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