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需要走怎樣的程序
添加時間:2018-05-29 14: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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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若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則必須要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以及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時需要注意,續訂勞動合同要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那究竟續訂勞動合同要什么程序?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續訂勞動合同要什么程序
續訂勞動合同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注意事項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由此不難看出,《勞動合同法》為了提高我國《勞動合同》的簽約率,避免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所帶來的社會混亂,將穩定勞動用工關系作為我國法律控制的重點環節之一。所以,每一位企業HR,都要有正確認識,確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合同簽約保持在100%,并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經過上文的講解之后,我們知道續訂勞動合同要什么程序。程序僅僅是續訂勞動合同一方面的內容,除此之外,當事人還要知道在續訂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