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違約金支付的法定標準
添加時間:2018-06-06 14: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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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案例:小劉2008年1月到某軟件公司工作,公司與之簽訂了為期3年的服務期協議,由公司出資36000元派小劉到美國接受2個月的專業技術培訓,小劉培訓后為公司服務3年,否則要賠償公司全部培訓費用。小劉打算在8月1日申請辭職,是否必須賠償全部培訓費用?
解答:小劉不必賠償全部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服務期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小劉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了服務期限和違約金數額,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該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服務期協議的賠償金。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規定,到小劉8 月份辭職時,他已經履行了4個月的服務期義務,他依法支付的違約金應當把這四個月分攤的部分扣除,即小劉不需要全部賠償全部培訓費用,只需賠償32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