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開除工傷職工嗎?
添加時間:2018-06-15 1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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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遭受工傷之后本身就很可憐了,此時會對職工自身的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相比之下肯定就不好再找其他的工作。而要是這種情況下單位將其開除的話,很顯然對其是不利的。同時從法律角度來講,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工傷職工嗎?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開除工傷職工嗎?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到期可否終止勞動合同,要根據工傷的傷殘等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即該類員工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單位不可以與之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與該類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除非員工自己提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但終止五級到十級員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醫療待遇:
報銷各項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
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報銷;
在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法律中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開除工傷職工,換言之也就是單位其實可以開除工傷職工,但出于對工傷職工利益的保護,對此也是作出了限制的,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進行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