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添加時間:2018-07-04 14: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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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勞動者身在別人的地盤上,很多時候被逼著加班,雖然知道法律對于違法加班的規定,但還是害怕丟掉工作,只能硬著頭皮加班。
But!加班一定要給工資,那么大的一個公司,居然靠克扣員工工資來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即使最后對簿公堂,大家也是理直氣壯。
法律是公平的,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動者處于弱勢群體,適用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是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對于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是加重的。
我國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加班或者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該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的。
但是若是證明該事實的證據,如打卡之類的信息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的,則勞動者只負有提出的責任,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該類證據的話,則用人單位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以后大家再遇到用人單位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錢不多,但是也是證明自己價值的等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