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后果誰來擔?
添加時間:2018-08-03 1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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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總和李總現在都面臨著同樣的一個難題,兩家企業都遇到了不愿意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很多老板現在都比較清楚了,如果員工入職超過一個月,企業還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企業應當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張總的人事部經理按公司規章制度發了書面通知要求員工簽訂合同,李總是親自出面和員工談了好幾次,可這兩名員工都挺有個性的,始終不簽。沒辦法,趁著入職還不到一個月,兩位老總趕緊把人給辭退了。
這兩名員工也挺有默契的,都同意離職,也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錢倒是不多,可要不要給呢?張總和李總疑惑了。
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簡單來說呢,就是不用賠錢,但是要給工資。當然是有前提條件的:第一,企業要書面通知員工來簽訂合同;第二,應該在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辭退。所以,張總不用賠,因為他的人事經理給出了書面通知,可李總必須賠,因為他只有面談,屬于口頭通知。
你說李總該多郁悶。可很多事情就是這樣,得注重細節,一個不小心就會產生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