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實施以來,社會各界均認為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為其法定義務,并沒有將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提升到法定高度。
本文認為,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同樣為其法定義務,如果未履行,則面臨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處罰、補繳等。因各地規定不一,本文僅對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了分析。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修訂)》的相關規定
作為全國性的條例,該條例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尤其是對其適用范圍和法律規定如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城鎮私營企業是指注冊地點在城鎮(而非農村),設立的民營企業。
2、《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三)事業單位;(四)民辦非企業單位;(五)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3、北京市現行政策以及住房公積金中心的態度
按照北京市公積金網的信息,主要就兩個問題有確定答復。具體可參看:http://www.bjgjj.gov.cn/xztw/200902/t20090220_2579.html
(1)什么樣的單位和職工應當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要看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單位是否屬于必須建立的單位范圍;二是職工是否屬于在職職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三)事業單位;(四)民辦非企業單位;(五)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因此,對于城鎮戶口的職工,如果單位屬于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范圍且職工屬于單位的在職職工,單位就應該為其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是如何確定的?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其中,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其中,繳存基數是指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內核定一次。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時,按照《關于計提職工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1227號)規定,按工資總額扣除以下項目計算:(1)行政事業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按照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扣除以下項目計算:a 2000年4月后發放的提租補貼;b按照住房貨幣化政策規定需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c單位發放給職工的通訊工具補助;d過節費;e伙食補助。(2)企業單位計提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按照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扣除以下項目計算:a 2000年4月后發放的提租補貼;b按照住房貨幣化政策規定需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c單位發放給職工的通訊工具補助。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工資總額包括六部分: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于繳存比例,2008住房公積金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