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可以直接解散員工嗎?
添加時間:2018-12-04 09: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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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要進行搬遷,如果有的員工無法在新的公司工作的話就,只能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是可以解雇員工的,正式解雇員工要對員工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