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教師崗位職責以及職位要求
添加時間:2018-12-18 1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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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師是指在教育培訓機構中從事音樂學科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人員。
音樂教師職位要求
1.具備大學以上音樂專業文憑,并擁有教師資格證書;
2.具備音樂教育的能力,能很好的完成課堂教學;
3.具備良好的師德,注重自身文化氣質的培養;
4.具備良好的組織能力,帶領學生積極參加文藝演出;
5.具備高尚的教師品質,熱愛學生,關心集體;
6.普通話比較標準,性格活躍,有較強的溝通能力;
7.熟悉相關樂器和樂理,具有較強的演奏及表演能力。
音樂教師崗位職責
1.認真鉆研教材,按照新課標的要求對學生進行音樂學科知識的傳授、音樂技巧的訓練和音樂素養的熏陶,做到發音正確,練聲規范,班級整體水平較高;
2.認真做好教學組織工作,保證課堂教學秩序和效率;完成所教年級的教學任務,并結合音樂學科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
3.自覺更新文藝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具有聲樂、器樂或舞蹈及編導、創作、鑒賞的較全面的知識與技能;
4.不斷積累教學經驗,改進教學方法,課堂教學要求科學化輕松愉快,表現意識強烈,智能雙增;
5.認真選拔和培養音樂特長學生,組建興趣小組,做到措施落實,目標落實;
6.負責布置、整理音樂教室,有音樂教室特色,使之藝術化,隨時保持音樂教室的整潔;
7.自覺接受教導處的音樂教學檢查與考核;
8.完成與校長簽訂的工作目標和學校交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