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單位能單方調崗降薪嗎?
添加時間:2019-01-10 15: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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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上生育保險 醫藥費能報嗎?大部分職場女性不可避免地面臨懷孕生子階段。在這個特殊階段,職場孕媽該如何維權?
小唐是一家IT公司的員工,入職一年后,小唐由于表現出色被聘任為產品經理并簽訂了書面聘任協議。不久,小唐發現自己懷孕了。由于孕吐嚴重,小唐請了半個月的病假。然而,等小唐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卻得到了一份關于自己的任免決定。決定中寫道,由于小唐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免去其產品經理的職務,工資也從9000元降到了5000元。
法官釋法:小唐遇到的問題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部分用人單位在知曉女職工懷孕后,常常以照顧女職工為名,單方變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降低女職工的薪資,借此來降低用工成本,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應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變更。所以,即便單位確實是出于保護孕期女職工進行調崗和調薪,也需要在與女職工協商的前提下進行。
由于小唐和公司簽訂的聘任協議中明確崗位為產品經理,且為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故公司在小唐懷孕期間未經協商免除其職務,屬于單方變更勞務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懷孕后被辭退,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劉女士是一名物業公司的老員工,年近40歲的她近來被查出懷孕。因高齡懷孕,劉女士有先兆流產等癥狀無法正常工作。由于劉女士請假時公司人事經理不在,她便將病假條留置在單位,并發送了電子郵件申請病假,此后未再上班。20天后,劉女士收到了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由于劉女士曠工,長期未到崗工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將其辭退。
法官釋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合同應當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情形消失。因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如無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
由于職場孕媽處于特殊生理時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單位視為“負擔”,以種種借口,如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職位調整等違法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嚴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利和生存權利。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孕媽們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