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到期繼續留用,不續簽可以嗎?
添加時間:2019-01-25 0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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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勞務合同到期之后,單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但是單位卻不跟該勞動者續簽合同或是勞動者自己不續簽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有出現類似的情況,勞動者不知道怎么樣處理。那么,勞務合同到期繼續留用不續簽可以嗎?
不可以!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
1.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2.合同條款
自動續約時,默認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條款繼續履行,但是不包括原來的合同期限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都不得低于續訂之前的工資待遇。
3.續訂的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續訂兩次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到期繼續留用不續簽是否可以?勞務合同到期如果雙方要繼續合作,自然而然需要去簽訂合同,在沒有合同保障下雙方的合作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