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在外“打短工”被開除,合理嗎?假期在外“打短工”,但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該行為同樣屬于兼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兼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或雖未造成嚴重影響但經其提出,勞動者卻拒不改正,用人單位便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撈外快”的法律風險有什么?
兼職主要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而對全日制勞動者的兼職則有嚴格限制。
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后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么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后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期間可以兼職嗎?
《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第四條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教育批評不改正的,可按相關條例給予辭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