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大多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數情況是用人單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簽。即便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高枕無憂或順其自然,而要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即“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沒有這么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后不滿1年期間,該公司未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問題延伸
“二倍工資”的適用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計算期間:最多11個月封頂。
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計算期間: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系解除之日止,不受11個月封頂限制。
三、違法約定試用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工資,如果試用期工資標準違法,仍需補足,賠償金標準按補足后的標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