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雖不像勞動合同經常被提及
但如果開具錯誤
很容易導致法律賠償問題
今天小瑞君就和大家來聊一聊
不開具離職證明有哪些風險?
離職證明應該怎么開?
案例
2011年4月,李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采購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3年8月1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同年10月底,該公司為李某出具離職證明。李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未及時向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失去了就職高薪職位的機會,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
經法院判決,以李某離職前的收入水平,科技公司賠償李某11000元。
若公司因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造成員工損失,法院可判決公司依法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并不是員工離職的完結,HR一定要依法、及時為離職員工辦理好離職手續。
1.不開離職證明會有哪些風險?
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
對公司而言,離職證明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對離職員工而言,離職證明是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若因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離職員工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離職員工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也必須為其開具離職證明。有的HR可能會問,這樣不是讓公司吃虧了嗎?
其實不然,你還可以用這樣的小技巧:
遇到惡意不交接工作(需有證據證明)卻要求公司強制開具離職證明的,HR可在其離職證明中注明:“該員工尚未與本單位完成工作交接”。
為防范有不辭而別的員工,HR應在公司規章中寫明:勞動者在離職時,可隨時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證明。如果離職員工主張公司未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自己曾到過人事部門要求領取離職證明。
總之,員工離職時,一定要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避免法律風險;員工離職15內,必須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員工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2.離職證明如何開具?
離職證明雖然只是一個小材料,但是其中也包含了必備項和可備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
離職證明必須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離職證明必須注明以上法律條例中注明的必備項,同時還應寫明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除此之外,離職證明也可作為產生勞資糾紛時的重要憑證。基于其用途,離職證明還應該包含一些可備項: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
開具離職證明時,還應注意一些細節:
1.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2.不能按照勞動者意愿隨意填寫離職原因
根據立法規定,離職原因并不是必要項,可寫可不寫,但千萬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愿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3.若員工嚴重違紀被辭退,可不開具離職證明
如果員工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公司可為其開具開除證明書,而非離職證明。
4.離職證明最好一式兩份
離職證明是一段勞動關系結束的憑證,也是這份工作經歷的憑證,所以離職證明最好開2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
并且為了離職證明的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在公司存根、員工留存的兩聯離職證明間可蓋騎縫章。
小瑞君有話說: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HR工作的完結,離職證明中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希望各位HR一定要謹記以上細節,站好每一班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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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瑞仕登獵頭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