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對職工的壞處是什么
添加時間:2019-04-15 1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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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職工工作了好幾十年了,眼看就要退休了,手中又有足夠的錢就想要買斷工齡,自己能夠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時間,在這時候員工就會特別關心各方事宜,那么,買斷工齡對職工的壞處是什么?小編告訴我們要看實際情況。
被“買斷工齡”、自謀出路的職工,不少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現代科技知識和技能,回到社會工作也很難安排,社會的壓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臨時性的社區服務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門口,對于長期在工作的職工來說,心理實難邁出這道“坎”。
企業買斷職工工齡,把職工推向社會弊多利少。直接的影響是一次性付出巨額資金,造成企業經濟困難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大量的歷史舊帳、利益分割、錯綜復雜的矛盾和思想問題,牽扯了企業的人力和精力,影響了正常工作。深層次的影響,是離間了廣大職工與黨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聯系;職工再就業和社會接納、安排的難度加大,給社會增加了不穩定的因素。如果確系虧損嚴重,沒有生路的企業,應按法律規定程序和有關政策予以破產。企業破產有許多事情要做,最重要的是做好職工的下崗、轉崗、分流和安置工作。對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要在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承受能力給職工適當的經濟補償,讓職工心平氣和,心悅誠服地接受現實。而不應把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看成是潑出去的“水”,推向社會了事。
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強調: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單位強行與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