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地產公司簽陰陽合同逃稅594萬 股東獲刑4年
添加時間:2019-04-17 1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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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稅,東方一家房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陰陽合同”。結果,公司以及兩名股東都被控逃稅罪。
2009年4月,倪某和盧某合伙建房,在東方市開發了一個小區。之后,盧某以妻子的名義,與倪某各自出資500萬成立了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賓館及物業管理、土地開發、建筑材料產品銷售。最初,倪某任東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沒過多久就改成了盧某妻子。公司成立后,繼續開發、銷售小區住宅。
2009年至2015年期間,該公司以單價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價格出售小區的住宅。為逃避繳稅,盧某、倪某等人收到業主以現金、轉賬方式交來的部分購房款后,未存入公司賬戶,并與業主簽訂銷售單價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虛假合同,利用內、外兩套賬隱瞞收入,以少申報或者不申報繳納稅款的方式偷逃國家稅款。經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五稽查局檢查、核定,該公司以虛假合同、憑證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594萬余元,占應繳納稅額的八成以上。
2018年4月11日,倪某、盧某經東方市公安局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后,到東方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東方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東方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身為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律、法規,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其將偷逃稅款繳納入庫后仍未補繳,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倪某、盧某身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通過不建立賬目,收入不入賬、與業主簽訂虛假銷售合同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使被告單位逃避繳納稅款,對被告單位逃避繳納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逃稅罪。東方法院判決對涉案公司處罰金100萬,判處倪某、盧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來源: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