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辦理出國境證件須出具單位意見
添加時間:2019-04-26 14: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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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意見。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2、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3、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4、現役軍人的申請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以及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及復印件。